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吸引教师合作共建科研成果转化机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1各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精神,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我校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根据北京市与我校共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能源安全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合作协议和中关村管委会的有关要求,学校决定以产业技术研究院为执行部门,吸引我校教师合作共建科研成果转化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期目标
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成果的资源集聚优势和企业吸收转化科技成果的市场优势,利用产业技术研究院平台,努力解决科研成果转化的薄弱环节,打造多渠道、大平台的成果发布和推介机制,采取合作共建等方式,建设一批技术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中试基地等科研成果转化机构,使之成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基地、转化基地和推广基地。
二、共建原则
协同创新、助力转型、多方合作、互惠共赢。
三、共建范围
在能源安全及相关领域产生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示范性强、引领作用显著的,具有可转化和产业化价值的新成果、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等。
四、共建方式
吸引学校教师以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能源安全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名义,与产业联盟、企事业单位等合作共建技术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中试基地等科研成果转化机构。
五、运行机制
1.合作共建机构实行产业技术研究院领导下的机构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审定机构的研究转化方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审定经费预算、决算;聘任及考核机构办公人员,决策机构的有关重大事项。
2.合作共建机构的资金,采取“企业投入为主,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为辅,共同申请政府资助”的原则,产业技术研究院和政府资助的资金必须按照北京市财政的有关要求专款专用。
3.合作共建机构实行协作共赢、开放竞争的运行机制,所形成的技术成果、专利、发明等知识产权均为合作共建各方共有,也可通过协商确定其归属。成果主要完成人可按有关法规享有相应权益。
4.以共有知识产权为主创办的企业,合作共建各方享有共同的权益,具体权益分配可另行约定。
六、支持经费
合作共建的技术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中试基地等机构挂靠在产业技术研究院,按照引入合作资金的规模,分别给予1:1但不超过4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七、申请条件
1.申请合作共建机构的教师具有可转化价值的科研成果,应拥有与其核心技术相关的申请或授权发明专利等形式的自主知识产权。
2.合作共建机构负责人及团队在能源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科研成果具有较高的应用和推广价值。
3.合作共建机构能够根据行业或领域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及企业实际需求,提供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工艺成熟、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为实现产业化提供必要的条件。
八、基本要求
1.机构负责人每年9月底前,向产业技术研究院提交合作共建机构的运行报告,内容包括经费使用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等。
2.合作共建机构需与产业技术研究院签订联合共建协议,机构管理、利益分享等按照协议要求执行。
九、配套资金使用说明
(一)重点提示
1.产业技术研究院提供的配套资金属于北京市财政专项资金,需按照有关办法合理合规使用。
2.引入的合作共建资金需进入产业技术研究院平台公司——北京矿大能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的有关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
3.配套支持资金支出应与支持方向具有相关性,不得用于与支持方向无关的经费支持,不得用于内部人员工资、奖金、福利、房屋租金、土地开发、建筑装修、注册公司、购置设备家具等费用支出。
4.使用配套支持资金采购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执行政府采购,需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现行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
5.企业拨付资金和产业技术研究院配套资金需在当年6月份支出完毕,逾期未支出的,将由产业技术研究院统筹支出。
(二)支出要求
1.设备购置
(1)原则上不能使用配套支持资金购置通用设备。如:办公家具、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摄影照相机等。
(2)设备购置支出达到政府采购标准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执行政府采购的,应具备以下材料:政府采购合同、中标通知、采购清单、发票、验收、入库单等证明性资料。
2.中试材料/中试耗材费/中试材料运费、元器件/材料费
(1)材料费不包括办公耗材如:硒鼓、墨盒、打印纸等。
(2)发生材料采购,应提供采购明细单、采购合同、出入库及相关验收记录手续等。
(3)材料支出达到政府采购标准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3.分析测试/试验/评测费、制作费、设计费
(1)严禁以分析测试/试验/评测费、制作费、设计费等名义违规转移配套支持资金或任务外包。
(2)发生分析测试/试验/评测费、制作费、设计费支出,达到政府采购的标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并提交相关材料;委托协议或合同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3)发生分析测试/试验/评测费、制作费、设计费支出,必须提供合同或协议、受托单位的资质证明。协议、合同书应包含:委托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支出概算和验收条款等基本内容。
4.人员培训/校企合作交流费
(1)培训费支出标准应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4〕148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培训费支出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和讲课费
|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 合计
|
180
| 110
| 100
| 60
| 450
|
(3)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5.交流/论证/评审会议费
(1)会议费支出标准应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4〕21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单位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场所召开,不安排住宿。
(3)会议费支出应提供相关会议通知、会议签到、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明资料。
(4)会议费支出标准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包括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和专用设备租赁费。会议费实行总额控制,各单位应在支出标准总额内据实报销。会议费支出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二类会议
| 300
| 150
| 100
| 550
|
三类会议
| 240
| 130
| 80
| 450
|
(5)各项明细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6)发生会议费支出首先审核是否属于财政规定的会议定点单位。支出凭单除发票外是否包含会议结算明细单,无会议结算明细单不应确认支出。在单位会议室召开的会议,误餐支出按规定20元/人次。
6.差旅费、交通费
(1)差旅费的支出标准应当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有关规定执行。
(2)差旅费支出应提供相关差旅事由、调研报告等证明资料。
(3)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4)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7.专家费
(1)咨询费支付标准应符合北京市咨询费有关管理规定。
(2)咨询费原则上只能支付给咨询、培训专家及参加立项、结题专家。咨询费应如实支付,不得虚列人数、虚增天数、虚报冒领。
(3)专家咨询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4)会议形式咨询:高级职称人员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0元/人天。会期超过两天,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人天。
(5)通讯形式咨询:高级职称人员60-1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天。
8.劳务费、学生/外聘临时科技开发人员费
(1)劳务费支付人员应为合作共建机构成员中无财政性工资收入的相关人员,如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课题人员及财政供养单位聘用的在校研究生、退休返聘人员、临时工及实习人员等。劳务费发生时,应填写领款人员身份信息、费用签收记录或其他证明性资料(银行代发单)。
(2)劳务费支付标准不得高于上年度市劳动局对外公布的企业人工成本标准;临时工工资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当年市级部门预算中临时工月工资标准执行;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可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3)参考标准:临时工:2484元/人月;不超过10个月,需要有身份证复印件;研究生:按80元/天,1680元/月,需要学生证复印件,研一最高不超过3个月;研二及以上不超过6个月;技术工:劳务费不得高于人社局发布的上一年度《企业人工成本标准》,附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务费应如实支付,不得虚列人数、虚增天数、虚报冒领。
(5)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9.办公费
(1)办公费支出应提供支出相关性、合规性、合理性的证明材料。
(2)办公费中列支资料印刷费的,其开支标准应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执行。单项或批量印刷金额大于2万元以上的印刷服务。具体采购品目包括:本单位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其中,单项或批量小于50万元为定点服务,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实行网上竞价。
(3)资料印刷费支出,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并出具相关政府采购证明材料。
10.燃料动力费
(1)燃料动力费是指大型专用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日常管理运营的水、电、气、燃料费不得计入燃料动力费。
(2)如申报单位无法单独计量燃料动力费用,需提供上年的缴费依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分摊说明),按比例分摊。
11.通信费
通信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通信费需核实通信费总金额,并证明与机构支出的相关性。
12.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原则上需证明与合作共建机构支出的相关性,并提供证明材料。
十、申请方式
下载并填写申请书,于2016年4月29日前提交给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研究院组织专家评审后进行公示。
联系人:李俊峰;联系电话:010-62339608;邮箱:ljf@cumtb.edu.cn。
特此通知。
附件一
附件二